實施要點

臺南市校園空間多元活化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4 日南市教秘字第 1041103017 號函頒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妥善運用閒置空間,盤點可用資源,倡導多元活化,以提升教育品質、整合公共資源,落實教育永續經營理念。

二、本要點所稱閒置空間,指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核算後可供其他用途之空間。

三、學校辦理空間活化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教學優先:以教學為優先,保障學生受教權。
(二)首重安全:以安全無虞之建物為優先活化標的,首重校園安全。
(三)雙贏合作:規劃合適出入動線及活動空間,促進互惠合作。
(四)永續發展:符合教育發展及人文關懷,具公共性及公益性用途。
(五)市場機制: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取相關費用。

四、學校辦理空間活化利用用途如下:

(一)幼兒教育:如幼托機構等。
(二)社會教育機構:如社區大學、圖書館、博物館、文物陳列室、科學教育館、童軍場所等。
(三)社會福利:如社區照顧中心、老人福利中心、身心障礙休閒中心等。
(四)藝文展演或活動空間用途:如藝術工作室、藝術館、音樂館等。
(五)課後輔導或弱勢者教育用途。
(六)配合教育政策或計畫設置機構如新移民學習中心、樂齡學習中心、成人教育中心、社區終身學習中心、樂活運動站、偏鄉學校數位機會中心、能(資)源教育中心、教師研習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等。
(七)政府機關場所。
(八)非營利組織場所。
(九)青年創業籌備空間:僅限提供青年創業籌備討論空間,不涉及後續商業營利使用用途。
(十)實驗教育:限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實驗教育使用範圍。
(十一)其他與文教相關用途。

五、租(借)用對象:

(一)政府機關。
(二)登記有案法人團體,以文教公益團體優先為原則,並以契約化方式辦理租(借)用。

六、學校應每年定期更新空間相關資料,並公布空間活化情形及租(借)用訊息。

七、學校空間租(借)用之申請、審核及收費依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八、本局得邀請學校、學者專家等,成立空間活化推動小組,進行議題研討、訪視諮詢、績效審議等事宜。

九、租(借)用對象涉及營利行為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學校辦理空間多元活化,提供作為落實臺南市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及配合市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等多元活化用途,其積極配合或績效顯著,本局從優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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