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制

  1. 租(借)用對象:(1)政府機關。(2)登記有案法人團體,以文教公益團體優先為原則,並以契約化方式辦理租(借)用。
  2. 學校應每年定期更新空間相關資料,並公布空間活化情形及租(借)用訊息。
  3. 學校空間租(借)用之申請、審核及收費依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4. 教育局得邀請學校、學者專家等,成立空間活化推動小組,進行議題研討、訪視諮詢、績效審議等事宜。
  5. 租(借)用對象涉及營利行為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6. 學校辦理空間多元活化,提供作為落實臺南市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及配合市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等多元活化用途,其積極配合或績效顯著,教育局從優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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